实际上,从立法进程一开始,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就是各方争论的焦点。恐怕没有人会想到,这个只有55个字并不涉及雇主和劳动者具体利益的条款曾经先后经过三次变更。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人士介绍,劳动合同法的一审草案稿套用了合同法,即“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第一次审议时考虑到在劳资关系中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便在劳动合同法二审草案稿公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前改为“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劳动合同法二审草案稿公布后,一些企业和行业协会便向全国人大反映意见,主张“双保护论”。他们认为劳动合同法涉及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也应予以保护。基于“劳动者就是弱势方”的假设太笼统,“因为很多高技能和高知识水平的员工并不弱势”的判断,立法者对草案再次进行了修改。
在对劳动合同法二审草案稿分组审议时,又有9名委员提出了类似的意见。
但是全国人大立法部门明确对这类意见说了“不”,没有让劳动合同法三审草案稿回到一审草案稿的状态。上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人士回忆说,法制工作委员会审议后的结果是,劳动合同不属于经济合同,前者是属于社会法的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后者是由属于民法的合同法调整的。劳动合同法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必要的。
最终,劳动合同法二审草案稿中“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的措辞只是做了话语次序上的前后调整,变为“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对劳动合同法三审草案稿分组审议时,尽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坚持对劳动者实行“单保护”的立场已经亮明,但是一些委员在立法宗旨上依然“不断提出意见”,提出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的劳动秩序。“一直到劳动合同法草案四审表决前,仍然有一些企业和协会组织就立法宗旨问题执著地向我们提出同样的意见。”前面那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人士说。
无期限合同争议激烈
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制度设计并非劳动合同法的“专利”。我国劳动法早就规定,只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要求,劳资双方即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正是有了这样美好的制度设计,劳动合同法草案一审稿中没有出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的字眼。
然而,在对劳动合同法草案一审稿进行审议时,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短期化这两个当前劳动关系领域存在的最大的“痼疾”,让一些常委会委员认识到,劳动法设计的这一制度,实际上是开给劳动者的空头支票。“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多少年也无济于事。”
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劳动合同法审议时,为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打开了方便之门。劳动合同法草案二审稿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距法定退休年龄在十年以内的或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同时,针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劳动合同法草案二审稿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草案二审稿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内容刚一公布,便遭到了企业一致质疑,甚至有企业认为该条款的实施将可能影响到企业的生存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