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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村规民约滥用“民主”
[ 本刊记者 王健   发布时间:2007- 10-15 14:4:27  不得不说 ]

  昏暗潮湿的出租屋里,一位农村妇女正默默地坐在床头发呆。她说,村里又在发放生活费,但是还是没有她的份。

  1994年,她从河北省高碑店市嫁到位于北京郊区的这个村庄,户口随之迁移到了村里。“当时我说不清自己算不算这个村的村民,”她说,“但是离婚后,村里明确告诉我不是这个村的。”

  从此,高晓梅,这位30多岁的农村妇女开始一边在为自己的生计劳累,一边为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奔波。

  让高晓梅失去村民身份的是北京海淀区永丰乡屯佃村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民主决策通过的一份“村规”。其中有一条规定,嫁到本村的没有生育子女的农村妇女不得享受村民待遇。高晓梅为此多次到永丰乡政府、海淀区政府投诉,没有得到任何答复。她甚至到法院起诉,也被告知不予受理。

  在全国范围内,因为婚姻而被村委会以“民主决策”的名义侵害权益的农村妇女越来越多。意识到遭受了“村规民约”的歧视,她们纷纷踏上了讨要村民待遇的道路。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下,应不应该对“村规民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农村妇女的村民身份究竟由谁说了算?这些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部分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在“合法”流失

  一份来自全国妇联对30个省市自治区、202个县、1212个村的农村妇女土地状况的抽样调查报告显示,有43.8%的妇女因结婚而失去土地,有0.7%的妇女在离婚后失去了土地。

  “没想到农村对妇女权益的漠视和强制性剥夺有这么严重!”郭建梅说。作为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北大妇女援助中心”)主任,北大妇女援助中心成立10年来经过她援助的妇女维权案件不下二三百件,但是这几个数字还是让她感到十分震惊。

  由北大妇女援助中心提供法律援助的安徽桐城市5位农村妇女征用土地补偿款纠纷案让郭建梅至今记忆犹新。

  安徽省桐城市某村民小组位于桐城市城乡结合部,韩冬梅(化名)等5位农村出嫁女就一直在这里劳动、生活。随着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她们所在村民小组的土地被逐渐征用,5位农村出嫁女中的4人还拿到了农转非户口,但是村民小组却拒不分配她们土地征用补偿款。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5位出嫁女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在开庭时,来旁听的村民不仅对5名原告怒目而视:“你们的老公死了吗?为什么不要他们养,要回来分我们的钱?”甚至有人口水四溅地指着北大妇女援助中心代理律师的鼻子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我们的家规就是不给出嫁姑娘土地,不管是谁!”村民小组的代表在法庭上还说:“原来给你们分地是同情你们,现在看好人做不得。回去就把你们所有的地都收了!”

  庭审结束后,韩冬梅等5位农村出嫁女还受到了村民的谩骂和攻击。村民们骂她们“不要脸”,甚至说:“你们是死了男人吧?跑到这儿抢我们的财产了”。连她们的家人都表示要和她们断绝关系。不堪忍受压力的她们找到北大妇女援助中心的代理律师,痛哭流涕。

  最终,在北大妇女援助中心的帮助下,韩冬梅等5位农村出嫁女打赢了这场官司,并顺利拿到了这笔土地补偿款。

  韩冬梅等5位农村出嫁女是幸运的。她们在结婚后仍然承包着原来的土地,所以依然可以享受村民待遇。而更多的农村妇女则因为婚姻问题被强行收回承包的土地,从而丧失了村民待遇。

  刘翠平是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西总屯村村民。1998年,她与丈夫登记结婚。2005年7月,西总屯村实行产权改革,成立紫金恒公司。自2005年8月起,村里按照村民待遇每月按时支付她股金分红220元。2006年4月,刘翠平和丈夫协议离婚。分红随即被村委会停止发放。刘翠平不服,起诉至法院,要求恢复她的村民待遇,没想到被法院告知,不属于受理范围。她至今不被西总屯村承认村民身份。

  安徽霍邱县城关镇城北村45名妇女结婚后户口一直未迁出,长期在该村生活并已生儿育女。但该村在1999年调整土地时,村委会强行收回了她们的承包地和宅基地,使她们和孩子都成了无处安身、无地耕种的流浪者。

  那些遭受婚变的农村妇女,境况往往更悲惨。一些农村妇女因此走上了信访的道路。湖南省妇联曾经对妇女土地权益信访做过一个统计,因为征地补偿款的信访占到了全部信访量的24%。一些农村妇女甚至在和村委会打官司胜诉后,也拿不到征地补偿款。而给村委会“撑腰”的正是按照民主程序产生的“村规民约”。

“村规民约”把农村妇女逐出家门

  我国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指引”下,许多村委会通过召开村民会议,产生了形形色色的带有歧视色彩的“村规民约”。

  湖南省怀化市盈口乡村村规民约规定,女青年嫁给外村必须迁出户口,不迁户口的也要收回其土地承包权。

  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西总屯村村规民约规定,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直系子孙之配偶,若户口转入本村,则拥有基本股股本;若双方离婚后,该配偶不再享有基本股股权。

  云南武定县一个村庄的村规民约规定,妇女结婚后户口不能留在娘家。云南省有的村子村规民约干脆规定,新出生的孩子,男孩能享受村民的一切待遇,而女孩不能分土地、宅基地。

  一些村规民约还规定,离婚后女方必须将户口迁回娘家并收回责任田;有的规定离婚后前夫再婚的,男方村里只给前妻和后妻中的一人落户分田;丧偶的妇女,村里只保留其子女的户口和田地,而将女方的户口取消,并收回土地。

  更为荒唐的是,为了落实村里 “女子嫁人后一律不得享受村社的福利”的村规民约,重庆市大足县北禅村二社竟出台这样的规定:外出未婚打工女要想领到土地转让补偿金,要先到医院做“贞洁鉴定”,以防止她们出去嫁了人,没回来转户口,继续赖在社里享受福利。

  “这些村规民约的出台严重受传统观念的影响。” 北大妇女援助中心研究部主任李莹认为,“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几千年来形成的传统观念至今被绝大多数农民认可和坚持:女子既然嫁人了,就自然失去婚前所在地包括土地承包权在内的许多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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