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首页 - 杂志新闻 - 时报新闻 - 本网报道 - 区域报道 - 法闻天下 - 报章记录 -  维权中心  - 知名律师 - 法条文库 - 法律图书 - 社区中心 - 社务中心 - 免费注册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报道中心 >> 民主与法制杂志 >> 本期聚焦 >> 正文
38位外嫁女讨回村民权
[ 本刊记者 王 健   发布时间:2007- 10-15 14:1:18  不得不说 ]
政府束手无策 维权外嫁女成“烫手山芋

  钟锦秀等38位出嫁女开始逐级到妇联反映情况。无论是惠城区妇联,还是惠州市妇联都作出了说明,认为钟锦秀等38位外嫁女“应享受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和分红权”,但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

  2006年10月,她们将情况反映到全国妇联。全国妇联转介北大妇女援助中心。钟锦秀等38位外嫁女的遭遇引起了北大妇女援助中心的高度关注,决定为这些外嫁女无偿提供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为这些出嫁女讨回公道。

  11月7日,北大妇女援助中心郭建梅主任和李莹律师专程赶往惠州立案,没想到吃了个闭门羹。当地法院拒绝受理此案,并表示这类案件广东省全省法院都不予受理,必须通过行政途径,在不服行政机关行政决定的情况下,通过行政诉讼解决。

  郭建梅主任和李莹律师认识到,如果坚持诉讼,维权的过程会变得异常艰难,时间也会拖得很漫长,外嫁女权益将很难得到真正的维护。那么,为何不以这个案子为契机,不走诉讼途径,探索一条通过行政手段解决此类案件的新途径?

  2006年11月10日,郭建梅主任和李莹律师来到文头岭村所属的桥东街道办事处。在表达了她们的意见后,桥东街道办事处的有关负责人表示,外嫁女是特殊的户口迁移时代的特殊产物,在很多农村与城市的结合部位,都有类似的情况。由于国家在这方面没有统一的规定,为了稳定村上的集体资产,村民都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里的集体资产实行村民自治、自主管理,政府部门不好进行干涉。

  “对于钟锦秀等外嫁女的情况,我们政府部门也都了解,很难进行处理。”桥东街道办事处的那位负责人说,“不过,我们一定会公平、合法地落实这件事。”

  3天后,桥东街道办事处向文头岭村下发了《关于处理涉及出嫁女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事项的指导意见》,要求文头岭村就涉及外嫁女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事项做出合法决议。

  “街道办事处的函态度模糊,村委会根本就置之不理。我只好亲自与街道办事处联系,他们答复说会继续与村委会沟通,但是需要时间。”钟锦秀回忆说。

  就这样,两个星期过去了,文头岭村村委会还是没有任何动静。郭建梅主任亲自给惠城区区委李书记打电话,请求惠城区区委区政府对钟锦秀等38位外嫁女的村民待遇问题给个说法。

  2006年11月30日下午,惠城区政府在桥东街道办事处召开了由惠城区政府、桥东街道办事处、文头岭村等单位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专题研究文头岭村外嫁女享受村民待遇问题。会议认为,外嫁女无论过去、现在及将来都应享有与村民同等的各项权利,以前没有给的要补发,并将会议情况以纪要下发文头岭村村委会执行。

  12月1日,桥东街道办事处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出台了《关于涉及出嫁女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事项的处理意见》。桥东街道办事处明确指出,文头岭村村委会2006年8月24日召开的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外嫁女不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的决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第33条规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予以修正。

  桥东街道办事处的文件下发后,在文头岭村掀起了轩然大波。部分村民为了表示不满情绪,甚至到桥东街道办事处上访,坚决不同意给钟锦秀等外嫁女村民待遇。桥东街道办事处的文件被文头岭村村委会束之高阁。

惊动市委书记 外嫁女讨回村民待遇

  2007年1月,文头岭村就土地征用款第二次为全体村民分红。钟锦秀等外嫁女再次找到村委会主任钟国材,要求享受村民待遇。钟国材表示,村民代表会议经过研究,已经同意给她们38位外嫁女每人5000元作为补偿。但是,今后文头岭村发放生活费、分红仍然没有她们的份。钟锦秀当即表示,如果不承认她们这些外嫁女的村民身份,她拒绝领取这笔补偿款。

  经过这次风波后,钟锦秀等38位外嫁女联名给惠城区政府写信,表达了对桥东街道办事处的失望和无奈,要求区政府直接处理此事,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她们认为桥东街道办事处面对文头岭村村委会的违法行为,一直没有采取积极的措施,完全是一种行政不作为行为。

  然而,接下来的几个月里,钟锦秀等38位外嫁女的村民待遇问题依然如石沉大海,没有任何音讯。钟锦秀有些绝望了。

  得知这一消息后,北大妇女援助中心专门给惠州市市委书记黄业斌去了一封函,希望市领导能亲自关注此事。在去函中,北大妇女援助中心这样写道:“惠城区政府、桥东街道办事处作为一级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理应履行国家法律赋予的行政管理权和行政监督权。虽然文头岭村实行村民自治,但必须是在法律的框架下合法地进行,而且这种权利也不应当是无限制的,更不应当是滥用的,惠城区政府、桥东街道办事处完全可以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进行合法有效的引导和干预,但是时近半年,这个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反映了我们的政府在处理这件事情上的不力。”

  去函发出半个月后,从文头岭村传来消息,黄业斌市委书记亲自批示,要尽快落实解决钟锦秀等38位外嫁女的村民待遇问题。桥东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主动进驻文头岭村,分成5个小组做村干部、村民代表的工作,宣传有关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并责成文头岭村村委会尽快修正2006年8月24日召开的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外嫁女不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的决议。

  3月31日下午,文头岭村村委会和钟锦秀等38位外嫁女达成了共识,户口在村里的外嫁女权益以个人身份按无责任田的村民对待。

  5月20日,钟锦秀以文头岭村村民的身份从村委会领到了5.3万元的分红。8个月的奔波,终于换来了公道和尊严,但是钟锦秀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因为村民的任何一次“民主决策”都可能再次让她失去村民待遇,回到8个月前没有田地没有生活来源的境地。

  5月31日,广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施行。该办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结婚、离婚、丧偶为由,阻挠、强迫农村妇女迁移户籍。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大会决议、村规民约和股份制章程中涉及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的规定,应当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其合法权益。”希望《办法》的实施,能让钟锦秀的担忧不再出现。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3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2页 上一页  [1] [2] 
(责编:) 【字号 】【打印】【关闭
现有网友评论
网  名:     查看评论需知  
内  容:
 相关新闻
· 民主与法制时报:包产到户,小井庄早于小岗村    (2008年01月21日 11:28:39)
· 民主与法制时报:老板与朋友合演凶残报恩    (2008年01月18日 10:2:0)
· “烟祸”原因在于财政不民主    (2008年01月07日 01:36:16)
· 周恩来力推民主人士出任新中国高官    (2008年01月06日 21:7:48)
· 和谐社会期待民主法治更上层楼    (2008年01月06日 00:30:5)
· 警惕“超女”民主娱乐化背后的商业陷阱    (2008年01月06日 00:3:38)
· 民主和人权是矿难的克星    (2008年01月06日 00:1:15)
· 民主与法制时报:拯救地球上最后的斑鳖    (2008年01月05日 20:35:8)
 最新新闻  推荐新闻












  • 热点推荐
  • 新闻摘要
热门点击
图片新闻
视频点播
报社概况 | 关于民主与法制网 | 帮助中心 | 广告服务 | 合作加盟 | 网站声明 | 网站律师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Copyrights © 2005-2007 WWW.MZYFZ.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06006780号   京ICP证061091号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