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尊重和执行法院违法的判决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不信任,是法院糟蹋法律、法律的一大耻辱。李春义无罪,没有证据证明李春义有罪,检察院没下起诉书,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1998)昆刑初字第94号],依据1979年《刑法》第134条第2款(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处李春义有期徒刑二年,赔偿12613.35元。办案不是在依据法律,是在违犯法律,在证据不统一,程序与实体不合法,事实不清时,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1998)包刑终字第40号],王峰在两次裁定中任审判长,刘建国两次任书记员。没开庭审理裁定:“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没有错误,定罪准确,维持原判。” 在证据没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时,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1999)包刑监字第17号],认定:“原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证人司某某证言”。司某某证言没有经过开庭质证就采纳认定。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 [(2001)内刑再通字第34号],认定:“原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你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有受害人周颜波的陈述,同案犯孟和的供述。证人证言及法医鉴定结论证实,证据充分,应予以认定。” 电话举报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告知此案不归法院管了,法院不给再审理应该那部门督办此案呢?法院为什么不依法?非要违法呢?法院不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办案,依据什么规定办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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