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吉林市昌邑区某村委会主任冯某在任期间,以招商引资为名,先后3次挪用公款44万办理私事,并挪用其中部分款项贿赂国家公务人员。近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冯某涉嫌挪用公款、行贿一案做出终审裁定: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
2005年12月2日,吉林市昌邑区哈达湾工业开发区某村收到政府划拨的195万元占地补偿款。经村委会研究后决定,从补偿款中支出300万元注册成立吉林市某农工商有限公司。
公司成立后,该村村主任冯某先后以招商引资用款为名,分三次挪用公款44万元,其中24万元借给朋友肖某,1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欠款,其余10万交给他的侄子用于向一国家公务人员行贿。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冯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挪用公款44万元归其个人使用或进行非法活动,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同时,冯某为进行非法活动,向国家公务人员行贿40万元人民币,已经构成了行贿罪。由于其中10万元来自挪用的公款,原审法院认为这10万元应从按挪用公款罪处罚,即认定冯某行贿金额为30万元。
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冯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14年。
一审后,冯某不服,上诉至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二审法院认为,冯某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和行贿罪,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