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银川12月30日电(记者刘佳婧)从2008年1月1日起,宁夏公安机关将实行《不实投诉澄清证明制度暂行规定(试行)》,保障和维护公安民警正当的执法权益,防止公安民警在正当执法权力因不实投诉或蓄意诬告而遭到侵害。
由于公安民警处于执法第一线,在执法过程中,被群众误解,以及被不法分子怀恨在心,伺机报复,造成不实投诉的情况时有发生。为此,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及政府相关部门联合制定了此项《规定》。
《规定》指出,不实举报或投诉经澄清证明后,被投诉民警不影响晋职晋级、评功嘉奖、奖金补贴等;被投诉单位不影响评先创优、目标考核、等级评定。对能够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依法办案的民警建议有关单位予以表彰或奖励。
对举报或投诉的问题与调查认定的事实不符或属于严重失实的不实举报或投诉,由办案单位报宁夏各级“维权办公室”,经审核后,报请领导批准签发《澄清证明通知书》予以澄清证明,澄清证明由各级“维权办”以签发《澄清证明通知书》的形式发出。
《规定》还指出,各级警务督察部门在对不实举报或投诉进行澄清证明的同时,应当对造成不实举报或投诉的原因进行核查,并区别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对群众因法律法规不熟悉或对公安工作不了解而造成的不实举报或投诉,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警务公开等规定予以宣传解释。对以监督为借口,蓄意诬告、恶意中伤民警的不实举报者和投诉人,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由于公安民警处于执法第一线,在执法过程中,被群众误解,以及被不法分子怀恨在心,伺机报复,造成不实投诉的情况时有发生。为此,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及政府相关部门联合制定了此项《规定》。
《规定》指出,不实举报或投诉经澄清证明后,被投诉民警不影响晋职晋级、评功嘉奖、奖金补贴等;被投诉单位不影响评先创优、目标考核、等级评定。对能够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依法办案的民警建议有关单位予以表彰或奖励。
对举报或投诉的问题与调查认定的事实不符或属于严重失实的不实举报或投诉,由办案单位报宁夏各级“维权办公室”,经审核后,报请领导批准签发《澄清证明通知书》予以澄清证明,澄清证明由各级“维权办”以签发《澄清证明通知书》的形式发出。
《规定》还指出,各级警务督察部门在对不实举报或投诉进行澄清证明的同时,应当对造成不实举报或投诉的原因进行核查,并区别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对群众因法律法规不熟悉或对公安工作不了解而造成的不实举报或投诉,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警务公开等规定予以宣传解释。对以监督为借口,蓄意诬告、恶意中伤民警的不实举报者和投诉人,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