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良宇11日下午被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两项罪名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8年。我注意到这起案件审判中,纪检、检察机关与法院之间对于陈良宇所犯的罪名认定并不一致。
去年7月,中纪委《关于陈良宇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中,曾总结了“陈氏六宗罪”,其中有 “道德败坏,利用职权玩弄女性,搞权色交易”。但是,在检察机关的起诉中,并没有将这些事情列入起诉的罪名中。而检察机关对陈良宇起诉了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三个罪名,但是,天津二中院只认定了二项罪名,对于玩忽职守罪并没有认定。
检察机关、法院的这种做法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制的成熟。陈良宇“道德败坏,利用职权玩弄女性,搞权色交易”,但是,现行刑法并没有对这种行为纳入刑罚制裁范畴,检察机关当然不能对这一行为进行起诉。对于陈良宇涉嫌的玩忽职守罪,辩护律师出庭辩护称,在倒卖土地问题上,陈良宇只应负领导责任,不构成玩忽职守罪。法院依据庭审的事实,不认定陈良宇构成玩忽职守罪,难能可贵。
杨涛(江西赣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