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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诬告案司法人员迫于权势罗织罪名
  2008-10-05 18:18:4 网友:实名举报人屈英杰阜新诬告案司法人员迫于权势罗织罪名 发表评论 IP:59.45.1.*
举报国企领导贪污腐败八年,腐败分子平安无事,屈英杰却差点被他们打死,还连累七十八岁的老母亲被打折了三根肋骨没人管。因此上访而坐牢,并被非法鉴定成精神病。 面对着喝干了工人血汗钱的蛀虫,做为一个普通的工人,屈英杰只不过是站出来反抗了而已。没想到他们却用种种无耻下流的手段,打击报复屈英杰。 新浪开博,实属无奈,屈英杰在被逼无路可走的情况下,将部分贪官的真名实姓和他们贪污的证据公开的揭露出来。 收索屈英杰,到屈英杰新浪实名博客, 支持关注实名举报人屈英杰。
  2008-05-24 10:32:28 网友:无奈阜新诬告案司法人员迫于权势罗织罪名 发表评论 IP:60.6.177.*
我要告诉全社会:贪官能把举报人关押起来包装成罪犯。我叫和银海,河北省内丘县人。2005年11月4日,我再次举报县委书记贪污一事刚回到家,突然被县公安局把我以“违法上访”罪名关押毒打,又三次搜查抄家,抄走全部财产。后又不定违法上访罪了,毁灭举报证据。变成扣押财产、定了我一个“贪污罪”。经长期羁押调查,又不定贪污罪了。却变成了定我妻子提前退休是诈骗罪。共关押我一年半零三天。我的电话0319—6866601 身份证132224195602090011求助公正
  2008-05-24 10:32:8 网友:无奈阜新诬告案司法人员迫于权势罗织罪名 发表评论 IP:60.6.177.*
我要告诉全社会:贪官能把举报人关押起来包装成罪犯。我叫和银海,河北省内丘县人。2005年11月4日,我再次举报县委书记贪污一事刚回到家,突然被县公安局把我以“违法上访”罪名关押毒打,又三次搜查抄家,抄走全部财产。后又不定违法上访罪了,毁灭举报证据。变成扣押财产、定了我一个“贪污罪”。经长期羁押调查,又不定贪污罪了。却变成了定我妻子提前退休是诈骗罪。共关押我一年半零三天。我的电话0319—6866601 身份证132224195602090011求助公正
  2008-03-17 12:43:1 网友:yx5481阜新诬告案司法人员迫于权势罗织罪名 发表评论 IP:222.184.141.*
有一个冤案: 一个制假售假食用油的违法个体经营户既能操纵媒体作歪曲事实的报道,还能操纵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打假人员进行司法报复——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在明知我无罪的情况下,搞了三个伪造证据,错误地立案侦查我“没有移交案件”的玩忽职守问题,隐瞒真相,欺骗法院,制造了一起骇人听闻的冤假错案。为南通市东海粮油有限公司制假售假进行司法报复,这样办案正义何在,法理何在?! 我叫杨璇,原任南通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支队副支队长,因承办南通市东海粮油有限公司在其销售的菜油中掺入大量棕榈油一案件中遭遇陷害和司法打击报复。被错判“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半年,“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并执行一年六个月。现申诉如下: 2004年8月12日,接群众举报,南通市东海粮油有限公司在其销售的菜油中掺入大量棕榈油,是一个典型的掺杂掺假的案件,我是该案承办人。样本经国家食品检测中心〈上海〉检验,掺杂比例达25%(见《检验报告》),库存共计32吨货值19万多。南通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南通市东海粮油有限公司在其销售中掺杂掺假菜油行为作出了货值金额两倍共计39.04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3358元,没收掺杂掺假的菜油18吨的行政处罚。东海粮油公司对处罚不服,先后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南通市政府法制办、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都认为查处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维持南通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南通市东海粮油有限公司掺杂掺假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 2004年12月至2005年10月17日,南通质量技术监督局查处此案后,《南通日报》、《江海晚报》、南通电视台等媒体对这个典型的掺杂掺假的案件作了大量报道。对此,南通东海粮油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赵明明通过媒体记者进行反宣传,在此期间,江南时报记者肖军发表《南通质监查“假油”遭质疑》的报道 ; 江苏工人日报记者李勇拟写《到底是谁制造了这起“掺假”事件》的报道,用来歪曲事实,妄图制造舆论压力。两报记者还受赵明明指使去南通市政府法制办施加压力,企图在复议过程中撤消对东海粮油公司的处罚。不仅如此,两报记者还到南通质监局无理纠缠,并威胁质监局,欲将案件推翻。(该案至今尚未执行。) 在查处东海粮油公司案件的同一时期,南通质监局2004年10月,接到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来海门天三油米厂生产不合格油的检验报告, 经检测海门市粮食局德胜粮管所寄存在天三油米厂内120吨的油溶剂残留量不合格,我仍是该案件的承办人之一。2004年11月19日,南通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海门市粮食局德
  2008-03-17 12:41:52 网友:yx5481阜新诬告案司法人员迫于权势罗织罪名 发表评论 IP:222.184.141.*
胜粮管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不合格菜油120吨,处违法货值50%罚款36.9万元。海门市政府和海门市粮食局、南通市粮食局对此案都高度重视,与南通质监局进行多次协调,反映这批油是农民用菜籽调换的油,企业正在改制职工情绪不稳定,要求减免处罚免于没收,同时承诺将这批油加工处理再发还给农民。南通质量技术监督局考虑到海门市政府和南通、海门市粮食局多次出面要求从轻处理的实际情况,南通质监局领导及时召开局长办公会议,为维护老百姓利益维护和维护社会稳定,经集体研究,对该批油的没收问题作出暂缓执行的决定。(见《南通质量技术监督局证明材料,海门市政府、南通市、海门市粮食局材料复印件第11—12页》。) 该批油的暂缓执行,是南通质监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我本人不可能再去执行没收。司法机关追究我“玩忽职守”罪是完全颠到黑白。南通质量技术监督局证明材料是铁的事实。这样重要证据南通市崇川检察院仍然没有采信,仍然起诉我没有对海门德胜粮管所一案执行没收不到位,完全是歪曲事实!为了追究我“玩忽职守”责任,崇川区检察院对凡是能够证明我承办德胜案没有玩忽职守行为的证据一律不采用,南通质监局向崇川区检察院书面报告讲得十分清楚,暂缓执行是质监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他们一概不理睬。在审查期间,关于案件移交问题我十分清楚的告诉过他们德胜案的案卷我已按照支队长要求移交到了办公室,并且也已经将德胜案的情况向“两检”有关领导作了详细的汇报。对此,崇川检察院也视而不见,隐瞒事实真相,另外制造了三个伪证欺骗法院,追究我没有移交案件的刑事责任,司法公正何在? 现将案件移交情况以铁的事实证明如下: 2004年12月13日,南通质监局稽查支队长孙玉海在会议上要求将04年查办的案件中生产15万、销售5万以上的案件交应移交到的支队办公室。因此,我将海门市粮食局德胜粮管所等一批生产15万、销售5万以上的案件,按支队长孙玉海要求将案卷宗移交给了支队办公室。(见《会议记录复印件第13页》。) 200件5年1月24日支队长孙玉海在会议上要求将04年生产15万、销售5万以上的够得上司法移送要移送。(见《会议记录复印件第 14页》。)为此2005年1月26日, 南通质量技术监督局约请市检察院、市崇川区检察院、市公安局各有关领导对够得上司法移送的案件召开移送工作联系会,会上南通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导将04年生产15万、销售5万以上的案件做了介绍和交流。我对海门市粮食局德胜粮管所不合格菜籽油的情况进行了专题汇报,并征求两检领导的意见。会后,我也按支队长要求将本案移交了办公室。(见《会议记录复印件第15—17页》。) 2005年2月15日,根据局党组研究决定我调至南通纤维检验所工作。 既然局领导决定对海门市德胜粮管所不合格菜籽油暂缓执行,既然案件我已移交,检察院为什么要办这个冤假错案呢?事
  2008-03-17 12:41:20 网友:yx5481阜新诬告案司法人员迫于权势罗织罪名 发表评论 IP:222.184.141.*
实证明,是东海粮油公司对我打击报复,崇川区检察院部分人员官商勾结,对我恶意陷害所致。 2006年5月21日下午我刚从上海回来就被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张化辉押解到检察院, 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张正恶狠狠地问;“南通市东海粮油的案子是不是你办的?”我答:“是的。”他又问:“海门德胜的案子是不是你办的?”我答:“是的。”他问:“为什么一个罚2倍一个罚0.5倍?”(可以调录像为证。) 这里我要说明的是,对于案件的具体处罚情况,以及对该批油的没收问题作出暂缓执行的决定。均由技术监督局案审会和局领导班子讨论决定,我个人并无处罚权。当时我已调离支队一年三个月,罚几倍我已经记不清了。 张正又说:“你是个打假英雄,经常上电视给人曝光,我这次也给你曝曝光。”这不是报复又是什么?在明知我在查办这两起案件中没有问题的情况下,张化辉检察官要我交待工资奖金以外的收入(难道说工资以外的收入就是受贿,朋友就没有往来)我明确说明本人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以来,从没收受任何行政相对人的钱,检察院办案人员采取连续罚站,打我耳光等手段,连续审讯,还按住我的头说:“这次一定要把你搞死,你不是个打假英雄么?看看是你技术监督局厉害还是我检察院厉害,东海粮油官司你技术监督局胜诉了,这次我非把你搞死不可!”(这些话均由录象可查。)当时我已连续几天几夜未睡,在分不清白天黑夜的情况下,我已经头脑里一片空白。就这样,我被逼承认没有移交案件,承认玩忽职守。在后来的时间里,一而三再而三要我交待工资以外收入,我反复说明本人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以来,从没收受任何行政相对人的钱。在被精神折磨和摧残得只有一口气的情况下,在他们的诱导和恐吓下,说组织上掌握的情况必须说清楚,有一天不说清楚有一天不能出去,我想到了自杀,在自杀未遂的情况下,只想先过了这一关再说。供述的所谓“经济问题”的材料是在连续近216小时不准睡觉的情况下,在他们的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逼迫下胡编出来的。是处于“半昏迷状态,没有自控能力”“分不清白天黑夜,看东西变色,走路要扶墙摸壁,精神恍惚,头脑里一片空白”的情况下形成的。然后在他们将材料汇总后叫我原文抄一遍,并叫我签字,连续九天九夜共计216小时审讯,受到非人的折磨情况下,形成了所谓的受贿材料,其实有的是上交罚款,有的是检验费,有的根本就不存在,有的是我爱人为单位做财务的报酬,有的和我职权没有任何关系。事实上到目前为止起诉书没有举出一笔我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事实依据,他们为了达到报复的目的找证人,其证词也是根据我胡编的“交代”告诉证人进行串证形成一致的。将录像笔录给证人看,恐吓证人,并对证人都说,杨璇都交代了,你还不承认。对做生意的就说,你不作证我们就查你的税务,看你的店还开不开。证人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只好做了所谓的证词,案件的证人被刑讯逼供、被威胁、引诱、欺骗的情况下得出的“证言”,是明显不存在客观公正,应依法应予以排除非法证据。况且就是这些非法证
  2008-03-17 12:40:52 网友:yx5481阜新诬告案司法人员迫于权势罗织罪名 发表评论 IP:222.184.141.*
又全部没有当庭质证,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如果照单食用“毒树之果”,判决被告有罪,显然是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要查证确实属于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另一方面,更多地证人因为种种原因不愿出庭作证,这也就使我们企图“通过口头审判的方式实现控辩对抗”的司法理念难以实现,从而也就使我们错案、冤案层出不穷。后来在审讯时我作了辩解,我多次讲案件按支队长要求移交办公室,检察院办案人员坚决不采用。讯问人员不作记录;我对经济方面的笔录提出异议,讯问人员说是不是想翻供,翻供我们就让法院重判你,是你质监局和法院关系好还是我检察院和法院关系好。拒绝修改,或说以后再说。逼迫让我签名。 2006年5月29日我爱人和我哥到检察院找人,检察院反贪局局长陈伟对我爱人和我哥说:“你杨璇做事不公,同样两个案件处理不一样。”在我被审查第三天东海粮油公司就请现代快报记者杨坤到检察院进行采访,崇川区检察院的主要办案人员(违反中宣部、新闻总署、司法部、最高院、最高检等部门联合通知 “在案件侦查期间不得深度采写案件,以免影响司法公正” 的规定)欣然接受采访,杨坤由此形成3000多字稿件。同时,东海粮油公司赵明明请南通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刘振传话给南通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导,只要南通质量技术监督局放他一码,我就请检察院不再追究杨璇的责任,南通质量技术监督局只要不撤销对东海粮油公司的处罚,我宁可将还没交纳的39万罚款全部用光也要和南通质量技术监督局干到底。2006年11月7日,南通崇川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我案件时,南通东海粮油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赵明明带着丈夫、女儿等七八个人很早到庭,打开录音机进行录音,被法警警告后才停止录音。更奇怪的是,公诉人在庭审上说,我已经拿到了《现代快报》记者的小样(指对杨璇“玩忽职守”的报道),考虑到质监局的公众形象以及部门之间的关系,所以没有公开发表。一篇与法庭辩论根本无关的违规报道小样(非报社行为),为什么会出现在法庭上了呢?(见《庭审现场目击思考25-27页》。)以上能证明南通市东海粮油有限公司操纵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某些人勾结在一起,故意了制造这起报复性冤案。2006年10月11日,张化辉对我说开庭时公诉人怎么问你就答是的,争取半小时结束,不要为难我们。我服刑期间,南通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鹏与南通市东海粮油有限公司有不可告人的目的到省高院、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对东海粮油有限公司掺杂掺假的行政处罚。 我被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指控“玩忽职守”,南通质量技术监督局十分重视,第一时间当面向南通市纪委书记曹能新汇报,并
  2008-03-17 12:40:19 网友:yx5481阜新诬告案司法人员迫于权势罗织罪名 发表评论 IP:222.184.141.*
以书面形式汇报了关于查处海门市德胜粮管所不合格油的报告情况说明材料,明确指出:“杨璇在承办此案的几个环节上态度是主动的,履行职责到位的,所有决定均有集体研究决定,不可能一个人存在玩忽职守行为 。”(见《南通质量技术监督局给南通市纪委书记曹能新汇报复印件第19—22 页》。)并向崇川区检察院通报了《关于查处海门市德胜粮管所不合格油一案的情况的反映》。(《见汇报复印件第23—25页》。) 但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仍对我立案侦查追究其职务犯罪刑事责任,特别是检察院反贪局长陈伟、副局长张正等人恶意为南通市东海粮油公司进行司法报复,不顾事实真相,采取非法手段,造成了这起惊天冤案。这不是司法腐败又是什么呢? 我的辨护律师用有理有据指出:杨璇的“玩忽职守”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所谓“受贿”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和他职权没有关系,朋友间往来,建议免予刑事处罚。两级法院历时6个月审理后,最终错判我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半年,“受贿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并执行一年六个月。该案结束后,陈伟提升南通市崇川区副检察长,张正提升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反贪局长。 严惩某些人的司法腐败是人民群众反映最为强烈最为关心的热点问题。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陈伟、张正等人破坏司法公正,损害司法权威,践踏法律尊严,充当黑恶势力犯罪“保护伞”,积极与掺杂掺假菜仔油的违法犯罪分子合谋,打击报复执法人员。我强烈呼吁,并要求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真核查,纠正冤案。 申诉人:原江苏省南通质量技术 监督局稽查支队副支队长 杨 璇 2008年1月15日
  2008-02-26 12:12:32 网友:伸张正阜新诬告案司法人员迫于权势罗织罪名 发表评论 IP:60.31.8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李春义案中司xx的证言没有经过开庭质证就采纳认定,量刑明显不当,证据不确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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