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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诬告案司法人员迫于权势罗织罪名
[ 作者:中国青年报  来源:刘万永   发布时间:2008- 02-20 11:53:43  不得不说 ]

  王晓云说:“找我!”随后,王晓云给海州公安分局局长王会林打电话,让王派警察逮捕许宁。

  那么,海州法院是如何指导当事方律师取证的呢?2005年4月8日下午,王晓云律师赵惠良找到赵洪斌,问这个案子怎么办好?赵回答:诉状中案发地是沈阳,许宁居住地是盘锦,法院没有管辖权。许宁住在万家灯火洗浴中心,你把诉状拿回去,把许宁的住所改成万家灯火,星期六之前把许宁散发的证据给我。

  关于许宁“散发”举报信的证据,赵惠良建议,让王晓云提供线索去取证,最好把时间提到起诉前。

  根据王晓云提供的线索,赵惠良向辽宁省政协委员邢鹤林取证。那么,邢鹤林的证言又是如何取得的呢?

  在王晓云律师赵惠良、郭海环出证前,王亚忱给邢打电话:“老邢呀,你来我家一趟。”随后王亚忱派车去接。

  到家后,王晓云在场,王亚忱让邢看王晓云拿出的一张举报王晓云、王晓刚违法违纪的信。

  王晓云说,邢叔,你就按举报信上的内容给出个证。

  邢:(辽宁省)政协会我没参加,你举报的事我不知道。

  王晓云:你就按举报信的意思给出的证,你到过政协会场,你去没去谁会知道,举报信你都看了,你就按举报信的内容给出个证明。

  邢:这玩意出证干啥?

  王晓云:有点用,你就按举报信上的内容出吧,对你也没啥。

  邢:我真没参加会,按这个传单咋出啊?

  王晓云:你就说上沈阳有点事,到政协委员驻地去了,看看朋友,就按举报信的内容出证。

  邢:按举报信上的内容不能出证。

  邢从王亚忱家出来不到一小时,律师就到邢家取证了。邢出了证言,“但这个证的内容是不真实的情况”。

  紧锣密鼓的安排之后,2005年4月8日,海州区法院批准逮捕许宁。

 为争管辖权,炮制居住地

  许宁被逮捕后,其代理律师杜晋安、周坤立即将许宁在阜新市细河区居住地的租房协议等证明提交给海州区人民法院,并提出第一次管辖权异议。

  2005年4月19日,阜新市海州区公安分局和平派出所出具的一份证明说,“该人(指许宁)常年在万家灯火洗浴中心(该洗浴中心属海州区)居住。案发前,该人经常将奔驰车停置于万家灯火。”

  4月20日,海州区人民法院向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请示管辖,“因被告人许宁户籍所在地为辽宁省盘锦市,其经常居住地为本市海州区和细河区,现管辖不明,请求贵院指定管辖。”

  同一天,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此案由海州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许宁经常居住在万家灯火洗浴中心,属海州区辖区,你院可以受理。”

  那么,和平派出所的证明是如何出炉的呢?王晓云起诉后的一天,她打电话给赵剑雄,在王晓云楼下,王晓云边走边说,许宁在阜新消防队当兵复员后,户口没在阜新落户,海州法院要一个许宁的证明,你在派出所工作过,去那边出一个许宁在万家灯火洗浴中心居住的证明,出完后你直接给海州法院郭海忠院长送过去。并嘱咐赵剑雄,一个人去办就行,别声张,然后交给赵剑雄一张纸条,上面写着许宁在消防队当兵复员后户口未落,一直住在万家灯火洗浴中心。

  赵剑雄随后找到和平派出所副所长朱海玉,朱马上出具了证明。

  周坤律师认为,这一证明非常荒唐——4月1日,王晓刚以偷卖华隆公司奔驰车为由抓捕许宁,和平派出所又证明案发前该车经常停放在万家灯火洗浴中心,要么说明是王晓刚恶意诬告许宁,要么是和平派出所知情不报,包庇许宁。

  2005年4月28日,杜晋安、周坤再次提出管辖异议。5月9日,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细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8月24日,细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2004年2月23日辽宁省两会期间,许宁被执勤武警拦住,当场搜查出许腋下夹带的一包印刷品是近千封举报信,“当时予以没收”。同时,此前两天,部分与会代表在会场发现了内容一致的举报信,法院因此认定,“(许宁)在部分与会代表中散布,检举信的内容损害了二自诉人的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诽谤罪。”

  一审判决认为,许宁反诉王晓云、王晓刚编造许宁书写举报信并散发的虚假事实,没有事实依据;两人编造许宁居住在海州区经纬路15号的虚假地址,向海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致使其被逮捕,与本案无关。因此,王晓云、王晓刚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一审判决后,王晓云、王晓刚没有提出上诉。许宁不服,向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5年11月,王晓云被任命为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成员。

  2006年1月,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办案人员找许宁谈话,希望许宁撤诉。许宁予以拒绝。

  1月23日,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不开庭审理的情况下下达《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认定“原审自诉人王晓云、王晓刚申请撤回自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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