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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原纪委书记动用双规手段保护不法矿主
[ 作者:   来源:东方网   发布时间:2008- 04-28 21:13:54  不得不说 ]
“双规”撑起的黑伞

  正是有曾锦春在背后的强大支持,近年来郴州矿山势力割据,有些已经具有黑社会性质。

  郴州宜章县的荣福煤矿,因时任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怒斥而闻名,一度成为中国曝光率最高的煤矿。原矿主黄生福,如今号称是曾案最大的“污点证人”。

  1999年底,广东省梅田矿务局将其属下的梅田矿务局三矿移交给宜章县政府。2000年1月,宜章县政府委托浆水乡和国资局对该矿招标租赁承包。

  随后,黄生福通过贿赂浆水乡原党委书记邓高源,将资产达8000万元的国有煤矿收归名下,并将矿名改为“荣福”。此举引发当地群众强烈反应,举报租赁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郴州市纪委在接到群众举报后,下文批示该矿招标中存在违法行为,宣布招标无效,要求重新持牌。作为行贿者,农民黄生福由此被“双规”50余天。

  正是在此期间,黄生福结识了曾锦春,并由此亲身感受到了“曾矿长”的威力与神通,于是决定结为利益同盟。

  在收到“懂味”的黄生福的贿赂后,曾锦春决定出手相助。

  有心帮助却又“不愿违背组织原则”的曾锦春,开始授意黄通过法院解决合同有效性的问题,“纪委不插手就行了”,并向法院打招呼。随后,通过曾的干预,法院宣布此前已经被郴州纪委宣布无效的招标有效。

  起诉书对此亦有印证:2000年7月,曾锦春接受黄生福等的请托,分别向郴州市中院和宜章县政府负责人打招呼,为确认黄与宜章县国资局、浆水乡政府签订的租赁承包合同有效提供帮助。为此,黄通过“中介”饶某送给曾50万元,曾将其中30万元借给了饶,20万元给了其情妇卜某。

  在亲历过“双规”的威力后,黄生福也在后来感受到了曾锦春这座靠山动用这一法宝带来的好处。

  据曾经与黄有过经济纠纷的彭北京回忆,曾被郴州市纪委“双规”八天,并在曾锦春坐镇督促该案执行下,将其水泥厂以极低的价格整体九年租赁经营权拍卖,接手者正是黄生福。“我既不是党员,也不是干部。”

  在曾锦春的关照下,黄生福的矿业迅速成长,并成立了被当地群众视为有黑社会性质的护矿队,其势力在当地令人闻风丧胆。

  检察机关称,曾锦春收受黄生福、黄生文贿赂共计人民币244.2万元。

  曾锦春不止一次为其保护的矿主动用“双规”手段。

  2005年10月,桂阳县贵达矿井的矿工因妨害公务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该矿股东黄江武、肖兴旺商量报复时任桂阳县公安局副局长赵德忠。为此,黄江武到曾锦春办公室送给曾8万元,请求曾锦春查处赵德忠。曾锦春遂于2006年2月、6月两次安排市纪委查处赵德忠,赵由此也未能逃过被“双规”的命运。

  黄江武号称曾锦春的“干儿子”。起诉书认定,黄江武所送和贿赂共计人民币232万元。

  正是有曾锦春在背后的强大支持,近年来郴州矿山势力割据,有些已经具有黑社会性质。

  曾经一直关注郴州腐败案的记者李根介绍,在曾锦春被抓前的2005年,郴州矿区黑恶势力猖獗程度达到顶峰,“当时的情况严重到当执法干部去查处这些非法煤矿的时候,却遭到了数百人的持刀围攻!”

  值得注意的是,曾锦春曾经多次向行贿人“借款”,或者在行贿者要求退还赃款时“无钱可退”。他在法庭辩称,自己缺钱,因为收的赃款,都投入到了矿山的开采中去了。调查发现,曾收受的多数贿赂资金,均投入到了矿山的开采和开发中,由此成为真正名符其实的“曾矿长”。

  “三不倒”书记陨落

  在2006年之前,湖南省纪委曾三次派人到郴州调查曾锦春,当时的结论是:曾锦春是一个基本合格的纪委书记。

  曾锦春曾经自称是“告不倒、查不倒、管不倒”的“三不倒”书记。在4月25日的庭审的最后陈述中,曾则称自己是个罪孽深重的人。

  有关针对曾的举报,早已有之。但在2006年之前,湖南省纪委曾三次派人到郴州调查曾锦春,当时的结论是:曾锦春是一个基本合格的纪委书记。

  据媒体披露,在郴州市原市委书记李大伦贪腐案发后,曾锦春在湖南省纪检监察调研工作座谈会分组讨论抢先发言,“李大伦出事是迟早的事,他台上讲的一套,台下做的一套,表里不一,阳奉阴违,群众反映很大。我曾经在李大伦办公室给他提意见说,‘大伦同志,春风大雅能容物,秋水文章不染尘,要容得不同意见,要清正廉洁!’但他听不进去。中央纪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从政问题的文件下了301个,还是没能防止李大伦这样的领导干部犯错误,还是值得我们深思的。”但就在当天晚上,其在会议地点向一名老板索贿20万元。

  “曾锦春自己说过‘人无廉耻,百事可为’。曾锦春被举报的恶行极大,在几次侥幸逃过了上级部门的调查之后,仍然不知收敛,激起的民愤极大。甚至在李大伦出事之后,曾锦春一方面在公开场合痛斥李大伦的腐败行为,一方面仍然在收取贿赂。”公诉人当庭痛斥。

  2006年9月19日,锦春被湖南省纪委“7·19”专案组实施控制。郴州市民在得知此消息后,全城游行庆贺,“感谢党中央为郴州人民除害!”

  “曾锦春的犯罪行为可以归结为三种,一是通过查处他人违纪行为的权力来为自己谋取利益,二是通过监督工程中投标的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三是利用手中权力,长期染指矿山业务,为他人谋取利益。工作上的事,曾锦春常健忘,但是在收钱方面的记性之好让人惊讶,即使对方没有拿现金过来,也要让对方先打个借条,在罗明聪向其行贿的事实中,曾锦春还多次向罗明聪追讨其承诺的贿赂款。”公诉人说。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刘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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