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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贷”缘何成为“诈骗犯罪”
——天圆集团董事长左安一五年冤案始末
[ 作者:本刊记者 李相东  来源:   发布时间:2008- 01-17 11:12:24  不得不说 ]

再度起诉自相矛盾

  2004年1月18日,检察机关对左安一再次起诉。

  第二次起诉与第一次起诉虽然在罪名上一致,但在指控左安一实施诈骗的手段上却截然不同,第二次起诉否定了第一次起诉的内容,承认了借款前项目没有终止合作,变成了借款前左安一在没有实际取得长青项目的情况下,虚构了“项目合作已获政府批准”的事实,谎称筹建“天圆长青世纪中心”项目需要资金,以此骗取香坊证券的信任,从而诈骗资金。

  查阅左安一案件的卷宗,发现第二次起诉中只多了一份香坊证券经理陈君的证言。这份证言先是说“左安一借款前说,现在长青项目有几家在激烈竞争,天圆公司急需向老龄委提供资金证明”。随后又说“项目已经拿到手,合作已被政府批准了”。根据这份证言,左安一告诉陈君有几个公司正在竞争项目,却同时说自己已经拿到项目、合作已获政府批准,两种说法显然是前后矛盾的。这样一份自相矛盾的证言,却被检察机关作为指控的主要根据。

  事实上有诸多证据能够证明左安一并没有虚构事实。

  首先,律师在找陈君取证时,陈君明确告知律师当年项目是他与香坊有关人员考察后认为可行才合作的,左安一从没有欺骗过香坊证券。

  其次,记者发现1996年10月11日左安一同香坊证券部签订的借款合作协议第1条第2款中明确约定:“作为借款的依据,乙方(天圆公司)提供报批文件等材料作为附件。”报批文件和已批准文件是两个很容易分辨的常识,如果左安一提供的是报批文件,则说明左安一不可能告诉陈君“合作已获政府批准”。

  这些能证明左安一没有虚构事实的原始合作合同,在天圆公司档案中有,在香坊证券档案中也一定能查到,然而办案人、公诉人和法官对此“视而未见”。

  此外,左安一还质疑第二次起诉书中存在明显的逻辑错误。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商业规则,都没有规定借款前双方合作必须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而简单的商业常识是,双方签署合作协议后,能否取得足够的资金,才是项目实质启动的前提条件。况且,在多家竞争长青项目的情况下,中国老龄协会已同天圆公司签署了合作意向书。

  然而,2004年2月26日,哈尔滨中级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左安一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左安一不服一审判决,毅然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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