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称:1996年8月,被告人左安一与中国老龄协会袁秀石洽谈合作开发“长青大厦”建设项目,并签订了意向性合作协议书。同年9月,中国老龄协会决定“长青大厦”正式与香港瑞成国际公司合作,并将其决定通知了左安一。而左安一在明知项目合作已经终止的情况下,仍于1996年10月与哈尔滨财政证券公司香坊营业部经理陈君签订了3份以筹建“长青大厦”为名的合作协议,拆借资金1亿元人民币。
项目终止合作的时间,在借款前还是借款后,决定着左安一是否构成诈骗罪。作为指控的法律依据,起诉书的根据是合作方长青公司总经理袁秀石等五个人的证言。如果没有更有力的原始证据来推翻这些证言,依据刑法第224条,左安一将被判处无期徒刑。
就在左安一明知“五人证言”是人为造假却又陷入无奈的绝境时,奇迹出现了。当年与左安一合作的长青大厦项目公司总经理袁秀石,一次偶然的机会在自家翻出了当年双方合作的协议书及自己的工作日记,并迅速联系到左安一的律师。这些原始证明赫然记录着:合作意向书是1996年9月14日签署的,中国老龄协会于1996年10月29日决定与香港瑞成公司合作,1996年10月31日才通知左安一终止合作,且合作是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终止的。左安一与香坊证券签订合作协议的时间,第一次起诉书上写着“香坊营业部于1996年10月14日、10月15日、10月18日先后转入‘天圆金融信息公司’9880万元”。
显然,左安一向香坊证券借款时,天圆公司与长青公司都在务实地进行前期准备工作。天圆公司向香坊证券借款是完全正常的商业行为!
起诉书中,指控左安一“与长青公司是在1996年8月签署的合作协议,9月份终止的合作”,比客观事实正好向前推移了一个多月。那么,真实的时间,是无法查明还是另有隐情?“五人证言”缘何与客观事实相反?
记者采访了“五人证言”中的证人之一、后来提供了关键原始证据的袁秀石。“当时我无法记清终止合作的具体月份,但办案人员告诉我,左安一说终止合作的时间是1996年9月份,因为我相信左安一是个诚实的人,所以我说左安一说的时间应该是对的。”袁秀石说,“但我不明白,终止合作的时间却变成我说的了。”
另一证人,左安一的弟弟左安刚则表示,他当时给办案机关提供证言时说的终止合作时间是10月份或11月份,办案人员却擅自改成了9月份,还对他说“时间不重要”。可恰恰就是这个时间差,把一个人从无罪变成了无期徒刑!
无论如何,原始铁证的出现毫无疑问地推翻了“五人证言”,证明办案单位“先捕后查”一年多得出的结论是完全错误的。检察机关第一次起诉不得不在尚未开庭前即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