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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检察机关“亮剑”阻击不立案
[ 作者:连继民 王 健  来源:民主与法制杂志   发布时间:2008- 01-10 14:45:52  不得不说 ]

【编者按】
  1996年,当立案监督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正式出现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时,检察机关开始让长期在老百姓中流传的“报案没啥用,公安不立案,又没办法”的说法成为历史。

  10年过去了,河北省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工作成为全国检察系统的先进。然而,特殊的“兄弟”关系、亏欠的法律赋权,让这个“立案监督”先进也常常处于尴尬的境地。

  废除立案监督还是完善立案监督,包括河北省各级检察机关在内的全国检察机关都希望刑诉法在修订时能给出一个答案。

    一桩母猪遭窃案的曲折

  2007年春节前,河北滦南农民张镇远(化名)的脸上终于露出了久违的笑容。因为检察机关启动立案监督程序,他拿到了6000元的母猪赔偿款。

  一年之前,张镇远家圈养的一头良种母猪遭窃。这头良种母猪已经怀崽,是张镇远家的主要经济来源。他急得团团转。经过多方查找,张镇远发现本村的刘大、刘二和周明(化名)偷猪的嫌疑最大。于是,他找到了陈各村村委会。在村委会的调解过程中,三人也都承认了偷猪的事实,并表示愿意主动赔偿给张镇远6000元。张镇远表示接受。

  然而,第二天,张镇远却被公安机关带走,理由是涉嫌敲诈勒索罪。尽管在交了3000元保证金后,他被取保候审,但是他无论如何也想不通,刘大等人偷了自己的种猪都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自己反而被立案侦查。思前想后,他觉得公安机关的处理有问题,决定上访。

  滦南县检察院得知这一情况后,展开了调查。他们认为,刘大等三人构成盗窃罪,而张镇远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于是,检察院决定对刘大等三人盗窃案以及张镇远敲诈勒索案进行立案监督,同时,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对刘大等三人立案的理由。之后,公安机关经研究改变了原来的做法。张镇远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

  在河北省,张镇远绝不是从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程序中“获益”的第一人。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对全国检察机关2007年上半年刑事立案监督情况的通报称,河北省检察机关2007年上半年共监督刑事立案达到695件,名列全国第一。在监督立案的刑事案件中,已经起诉的为127件,有79件93人被作出有罪判决。这个通报传出的消息让人们喜忧参半。

  一位法学界人士直言:“如此多的有案不立、不破不立案件,说明公安机关在刑事立案上执法不严的问题十分严重,在许多情况下老百姓仍然面临着告状无门的境况。”令人欣喜的是,河北省检察机关正在擎起立案监督这柄尚方宝剑,下大力气改变一些基层公安部门“该立案不立案”、“不破案不立案”的“传统做法”,不断推动司法向公平正义的进程迈进。

6410桩立案监督案 重树司法威信

  2007年9月19日,在河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其江向会议报告检察机关开展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情况时说,近三年来,该省检察系统共依法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多达6410件。其中,促使公安机关主动立案的案件有4523件;认为公安机关说明的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依法通知立案的案件有1668件。

  “这些被纠正的不立案案件中有的是因为案件当事人没有找到,案发现场遭到破坏不能取得相应证据,还有的是办案人员为追求破案率固守‘不破不立’,因裙带关系、人情关系等因素‘降格’处理的案件也不在少数,群众反映非常强烈。”河北省检察院一位负责人表示说。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河北省各级检察机关的6410桩案件的立案监督工作正是按照法律的这一原则性规定展开的。

  河北省保定市芦长贺、张二虎、郭金占、王青明等人参与绑架案就是检察机关启动立案监督程序,纠正公安机关不立案行为的典型案件之一。

  2005年2月,保定市博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宋世成(化名)及该公司人员刘伟(化名)先后被人绑架。在向绑匪缴纳了巨额赎金后,两人被释放。随后,宋世成向公安机关报案。犯罪嫌疑人张二虎、芦长贺、郭金占、王青明等人很快落入法网。但随后公安机关却认为张二虎等人犯罪系经济纠纷,且情节轻微,遂将他们送当地劳教管理委员会,导致张二虎等人仅仅被作出三年至两年零六个月的劳动教养决定。

  宋世成不服,请求检察机关依法进行监督。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该案应当立案,公安机关不立案却降格处理是错误的,立即会同保定市南市区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2005年7月,张二虎等人被撤销劳动教养并转批捕。2006年3月,芦长贺、张二虎、郭金占、王青明等人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4年至10年。曾经逍遥法外的犯罪分子得到了应有的惩罚,法律的尊严得到了捍卫。

  河北省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不仅限于公安机关该立案不立案。对于公安机关在检察院督促下立案的案件,为防止公安机关立而不侦、侦而不结,河北省各级检察机关还突破刑诉法的规定,通过发《立案监督催办函》,实行监督责任制和备案审查制度,逐案跟踪,以保证监督实效。

  张家口市怀来县公安局在办理高一波(化名)、冯勇(化名)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中,最初以证据不足,属一般交通事故为由不予立案。检察机关监督立案后,办案人员又长期立而不侦、侦而不破,导致无法提起公诉。为此,张家口市检察院与市公安局及时成立专案组,全程引导侦查取证,查清了犯罪嫌疑人高一波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全部犯罪事实,并依法对6名涉案犯罪嫌疑人追捕追诉,最终被告人高一波一审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其他涉案人员也被法院一审分别判处15年以下有期徒刑。含冤百姓六年的申诉有了公正的答复,“公安不立案,没人管”的说法成为了历史,司法机关的威信重新回到了老百姓的心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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