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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代朋友炒股因承诺包赚倒赔197万
[ 作者:吕佳瑜  来源:新京报   发布时间:2008- 02-17 08:48:54  不得不说 ]
    曾先生替朋友贾先生炒股,并签下承诺书,保证贾先生的327万元股资一年半中至少增至380万元,不足部分由其补齐。

  到了结算之日,贾先生的资金总额与曾先生承诺的数字相差197万余元。贾先生依承诺书起诉要求曾还钱。

  近日,西城法院一审认定承诺书有效,曾先生被判自掏腰包197万余元履行诺言。

  代友炒股承诺“包赚53万”

  在木业公司任董事长的贾先生称,2004年6月,他由曾先生带领到证券公司以贾母名义开立股票账户,陆续存入本金327万元,约定由曾替其炒股。

  2005年1月,曾先生给贾先生签下承诺书,“保证该账户的资金在2005年12月31日前的余额不低于人民币380万元。如到期账户上余额不足380万元,本人负责补足并以现金方式交给贾先生。”

  承诺书中还约定,如果到期后贾先生的资金超过380万,多出来的钱款归曾先生所有,而且每提前一个月实现盈利,还要奖励曾先生4万元。

  约定之日本金缩水145万

  法院查明,2004年6月至2005年12月31日,曾先生大量购买一只股票,导致贾先生本金缩水。到约定之日,贾先生股票账户的余额仅剩182万余元,缩水145万元,与曾先生承诺的金额相差197万余元。

  贾先生多次催要未果,将曾先生诉至法院。除要求曾先生履约支付197万余元之外,还要赔偿26万余元利息。

  法院判承诺人支付223万元

  庭审中,曾先生表示,在他操作过程中贾先生多次撤资,影响了正常操作,势必导致股票损失。并认为当初签的承诺书不平等,不同意贾先生的要求。

  法院认为,双方自愿达成委托协议。曾先生出具的承诺书,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据此判决曾先生支付贾先生197万余元及26万余元利息。

  目前,曾先生已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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