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湖南常德市的何一文与何志刚两人都是尿毒症患者,急需进行肾脏移植手术来挽救生命,但各自家里所有的亲人都未能与其配型成功。就在几乎绝望的时候,一个好消息传来,两个家庭中各自肾源提供者恰恰能与对方进行匹配,只要交换一下,双方都能得到最好的手术效果。但是,按照今年5月1日执行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非血缘和家庭关系的活体器官供应,不能进行。(12月28日《信息时报》)
医院拒绝两个病人家庭自愿交叉换肾,让人第一时间想起前不久发生在北京朝阳医院的肖志军拒绝手术签字导致妻儿双亡事件。同样是生命权与现行法规制度之间发生了抵牾,同样是医院救死扶伤的义务与“按制度办事”之间的矛盾。在前一事件中,肖志军拒签导致了孕妇与婴儿的死亡;而在这一事件中,医院对交叉换肾请求的否决,让人依稀看到了相似的结局。
为何生命总是在与制度的抵牾中消逝?如果说肖志军案件多少带有基于个体无知与顽固的偶然性和巧合性,那么交叉换肾则要理性与普遍得多。只不过,今年5月1日开始执行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堵住了这道原本通畅的大门。《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这当然是出于“严禁人体器官买卖”的考虑,但这个规定本身却失之过严。
交叉换肾的请求并不违反医学伦理,更不违反“人之常情”,而只是违反僵硬的制度。既然制度总是人制定的,那么就肯定会有欠缺考虑的不完善之处,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只不过,在制定法律之初就应该提前预料到这样的“不完善之处”,并为之预留制度化的解决途径。总而言之,不能让生命总是止步于僵硬的制度。
舒圣祥(浙江 职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