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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为何有的政府部门慢腾腾
[ 作者:江渚上  来源:新京报   发布时间:2008- 05-05 11:25:40  不得不说 ]

  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一些政府部门却准备不足,着实让人遗憾。所有政府部门应当尽快建立“除非特例、自动公开”的工作机制。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5月1日正式施行。然而,据媒体4月30日调查,一些国家部委和地方政府在准备实施信息公开的方面,进度大不相同,使人有喜有忧(5月1日《新京报》)。

  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的前一天,本是政府信息公开“万事俱备、只欠东风”之时,而一些部门却准备不足,显然上不符合法条要求,下不孚民众期望。相关的借口或者推脱难有说服力:《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酝酿于2003年 “非典”之后,条例起草中反复征求和听取了有关部门和各地的意见,各方面对信息公开的要求早有所知。最重要的是,条例虽于去年4月5日发布,但实行时间却是今年5月1日,这其中的时间差,就是专门留给各方面以做好施行准备。应当说,一年多时间用于梳理相关的政府信息,本已足够充分。

  不论是满足民众期待还是形势要求,政府信息公开都不容消极、敷衍或者观望。而且,从政府部门的法定义务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规定其相关职责时,反复采用“及时”、“主动公开”等用词,这种对政府部门公开信息的自觉自为方面的要求程度,在类似法律表述中极为少见,却也突显了该条例明确的立法意图。对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而言,任何的消极或者不作为,都可能违反法定的积极义务。

  长期以来,我们在政府信息方面通常采取“加注密级”或者“内部通报”等形式,一定程度形成了“以不公开为原则、以公开为例外”的不成文的惯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乃是对上述传统习惯的根本颠覆。据此,有关方面必须彻底地革新观念,摒弃政府信息制作的传统模式,转而建立信息公开的相关工作机制,久而久之形成新的公务习惯,而不能寄希望于微调适应。

  据介绍,教育部司局级职能部门拟写的文件,都有专栏标明该文件能否公开,如果公开则同时明确公开的方式和时间(5月1日《新京报》)。这当然是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的探索。然而,这种做法似乎未根本脱离以往思路,不过是在“通常不公开”的原有基础上,对相关信息的处理方面新增“是否需要公开”的选项而已。毕竟,对所有原初文件进行“能否公开”的专门审查,就已将其基点定调为“通常不予公开”。这种微调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要求,尚有实质差距。

  事实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以不公开为原则、以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意味着制作政府信息时的第一假设是“普遍予以公开”,如果确因特殊必要并符合条件,出于不得已的情形下才予以不公开处理。因此,建议有关方面的制文程序要进行相当程度的适法性改进,建立“除非特例、自动公开”的工作机制,把政府文件的基点放在“普遍公开”的基础上,使得凡属政府文件一般都要公开,成为一种自然而然的公务习惯;如果需要在文件上做特殊标注进行甄别,那么把关的标准也不是泛泛地质疑“能否公开”,而是从相反的角度出发,充其量视情进行“是否存在不能公开的情形”的必要检查,如果未经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存在不能公开的情形,就当然和自动地予以公开。而且,即使属于确实不能公开的特例,也要同时注明相关的法定事由,并对“是否达到不予公开的法定条件”进行专门的审查和批准。

  □江渚上(北京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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